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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地方對電驢管得也嚴
【蘇州】
2012年,《蘇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出臺,電動車被首次納入管理范圍。《條例(草案)》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時不得有使用手持電話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并應當攜帶準駕證、殘疾人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搭乘人員不得撐傘;不得自行拆除、改變電動自行車原有限速裝置;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自行安裝雨棚(傘)等裝置。
【云南】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云南全省對非機動車無論輕、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本是20元到50元的罰款。此次修訂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電動自行車重復違法、多次違法、嚴重違法的行為加重了處罰,其中,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除罰款外還新增了“扣留非機動車強制措施”的條款。
【長沙】
2011年,新修改的《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guī)定》,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接聽手機、戴耳機的,亦將被處以50元罰款。駕駛電動車搭乘未達到6周歲、超過12周歲或者身高超過1.55米人員的;電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都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時扣留車輛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處罰。(文/黃婧 黎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