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yè)建筑物。
五、根據(jù)雷擊后對工業(yè)生產(chǎn)的影響及產(chǎn)生的后果,并結(jié)合當?shù)貧庀蟆⒌匦?、地質(zhì)及周圍環(huán)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qū)、22區(qū)、23區(qū)火災危險環(huán)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qū),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qū),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節(jié) -般規(guī)定
第3.1.1條各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guī)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guī)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
第3.1.2條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筑物內(nèi)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采取等電位連接。
第二節(jié)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wǎng)),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nèi)。架空避雷網(wǎng)的網(wǎng)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nèi),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nèi)的空間隔 表3.2.1
裝置內(nèi)的壓力與同圍
空氣壓力的壓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m)距管口處
的水平距離(m)
〈5重于空氣12
5~25重于空氣2.55
≤25輕于空氣2.55
>25重或輕于空氣55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fā)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wǎng)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wǎng)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wǎng))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與其有聯(lián)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地上部分:當hx<5Ri時,
Sa1≥0。4(Ri+0。1hx) (3.2.1-1)
當hx≥5Ri時,
Sa1≥0。1(Ri+hx) (3.2.1-2)
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氣中距離(m);
Se1—地中距離(m);
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wǎng))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
圖 3.2.1 防雷裝置至被保護物的距離
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
1.當(h+l/2)<5Ri時,
Sa2≥0.2Ri+0.03(h+l/2) (3.2.1-4)
2.當(h+l/2)≥5Ri時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Sa2 — 避雷線(網(wǎng))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
h — 避雷線(網(wǎng))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
七、架空避雷網(wǎng)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
當(h+l1)<5Ri時
Sa2≥1/n〔0.4Ri+0.06(h+l1)〕 (3.2.1-6)
當(h+l1)≥5Ri時,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l(wèi)1—從避雷網(wǎng)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最近支柱的距離(m);
n—從避雷網(wǎng)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