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氣象局行政審批及辦事制度
1號 行政許可事項 升放無人駕駛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許可
一、 行政許可內容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或省政府規(guī)章依據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國氣象局9號令)第十三條;
3、《貴陽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guī)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第140號令)第四條。
三、 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無數(shù)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 行政許可條件
施放氣球活動必須在許可機構批準的范圍內進行,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施氣球活動由許可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施放范圍;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必須由經取得《施放氣球資格證》的作業(yè)人員進行操作。
五、 申請材料
施放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施放氣球資質證》;
(二)《施放氣球作業(yè)申請表》;
(三)《貴陽市施放氣球作業(yè)條件評估報告》。
六、 申請表格
《貴州省施放氣球作業(yè)申報表》(附后)。
七、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貴陽市氣象局。
八、 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貴陽市氣象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1、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設區(qū)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施放氣球作業(yè)申報表》,提供《貴陽市施放氣球作業(yè)條件評估報告》,《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
2、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huán)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取消施放活動的,施放氣球單位應當及時向許可機構報告;更改施放時間、地點或者數(shù)量的,施放氣球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 行政許可的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十一、行政許可的證件及有效期限
書面行政許可批準文件,以批準期限為準。
十二、行政許可法律效力
取得行政許可批準文件,方可在我市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2號行政許可事項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 行政許可內容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或省政府規(guī)章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發(f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七十八項。
(二)《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市人大字[2006]14號,貴陽市人大常委會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十四條、十六條。
三、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無數(shù)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資格;
2、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核發(fā)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2、防雷工程專業(yè)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和資格;
3、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1、申請書;
2、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
3、技術評價意見;
4、防雷裝置檢測計劃。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書;
2、《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3、防雷工程竣工圖;
4、《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六、申請表格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防雷裝置驗收申報表》(附后)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貴陽市氣象局
八、 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貴陽市氣象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應當做出書面決定。合格的,頒發(fā)《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申請單位根據《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 書》修改后,重新申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進行施工,設計圖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審。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查,現(xiàn)場核實,做出決定。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頒發(fā)《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應當按照《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十、行政許可時限
貴陽市氣象局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應當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貴陽市氣象局自收到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行政許可的證件及有效期限
書面行政許可批準文件,以批準期限為準。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必須經過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實施時:未取得《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即視為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防雷裝置驗收,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施時:未取得《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即視為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相關表格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防雷裝置驗收申報表見附件